助健農資符合我國(guó)對(duì)肥料的規定
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,但最高不得超過(guò)30000元;沒(méi)有違法所得的,處10000元以下罰款:
(一)生産、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産品;
(二)假冒、僞造肥料登記證、登記證号的;
(三)生産、銷售的肥料産品有效成(chéng)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内容不符的。
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報請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同時(shí)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,但最高不得超過(guò)20000元;沒(méi)有違法所得的,處10000元以下罰款:
(一)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号的;
(二)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(jīng)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産該肥料産品的;
(三)生産、銷售包裝上未附标簽、标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簽内容的。
第二十九條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、索賄受賄,構成(ché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ì)責任;尚不構成(chéng)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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